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倡 议 书

               

共建委员会关于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华侨华人

捐资建设北京奥运场馆的奖励与管理办法

 

为举办历史上最出色的一届奥运会,充分体现中华民族海内海外共同办奥运的伟大民族团结精神,鼓励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华侨华人捐资建设北京奥运场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相关法律、政策和规定,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华侨华人捐资建设北京奥运场馆的意见》,港澳台侨同胞共建北京奥运场馆委员会(简称共建委员会,下同。)对捐资人的奖励和受赠资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华侨华人捐资建设北京奥运场馆的奖励与管理,并遵守《2008年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市场开发计划协议》。

二、为建设2008年奥运场馆捐资的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华侨华人可享有如下奖励:

(一)捐资100美元(含)以上者,由共建委员会在指定媒体公布捐资者名单;还可以在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奥运场馆及相关设施的地砖上留名纪念。同时,欢迎和感谢捐资100美元以下的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华侨华人捐资者。

(二)捐资10000美元()以上者,除享有本条上述各款奖励外,还可以在有关奥运场馆设置的留名墙上留名纪念。

(三)捐资10万美元()以上者,除享有本条上述各款奖励外,作为嘉宾,由北京市人民政府邀请出席2008奥运会开幕式。

(四)捐资50万美元(含)以上者,除享有本条上述各款项奖励外,由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还可以在体育馆显著位置留名纪念。

(五)捐资100万美元(含)以上者,除享有本条上述各款项奖励外,还可作为北京市人民政府贵宾,邀请出席2008奥运会开幕式,并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授予“港澳同胞共建北京奥运场馆荣誉章”或“台湾同胞共建北京奥运场馆荣誉章”或“海外中华儿女共建北京奥运场馆荣誉章”。

(六)捐资200万美元(含)以上者,除享有本条上述各款奖励外,并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授予“港澳同胞共建北京奥运场馆功勋章”或“台湾同胞共建北京奥运场馆功勋章”或“海外中华儿女共建北京奥运场馆功勋章”。

(七)捐资500万美元(含)以上者,除享有本条上述各款奖励外,还可以在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奥运场馆的适当位置设立个人雕像。

(八)捐资1000万美元(含)以上者,除享有上述各款的奖励外,寄予捐资人场馆主要厅堂的命名权,捐资人还可以与共建委员会具体商定奖励与管理办法,并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

(九)对于捐资建设北京奥运场馆做出突出贡献的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华侨华人,共建委员会可根据捐资人的具体情况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授予其“北京市荣誉市民”称号。

三、捐资人向共建委员会出具“捐赠函”或由捐资人与共建委员会签定捐赠协议,以保证捐赠资金专项用于奥运场馆及相关设施的建设。

四、共建委员会接受捐资后,应当将受赠资金登记造册,并在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新闻媒体上公布捐资人的姓名(或根据捐资人的意见选定的人名、代码)、捐资数目等;将此次接受捐赠的资金(含利息)全部移交给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奥运场馆的业主;对资金受赠、管理和移交的全过程接受北京市人民政府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奥运场馆的业主是否将所捐资金(含利息)全部用于该场馆的建设进行监督。

五、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奥运场馆的业主接受捐赠资金后,应确保捐赠资金(含利息)全部用于此奥运场馆的建设,并对捐赠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应接受国际知名中介组织的审计监督和社会的监督。

六、捐资人有权向共建委员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奥运场馆的业主查询捐赠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根据捐资人的意愿,可以为捐资人的姓名、捐资数目等保密。

七、本办法由共建委员会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2003715日起至20081231止施行。

                      二○○三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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